政府采購服務類標書的評分標準直接決定中標結果,其設定需嚴格遵循《政府采購法》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87號)及《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》等法規,同時體現公平競爭、需求導向、量化可評原則。
以下是對政府采購服務類標書評分標準的系統性拆解(2025年適用),涵蓋評分結構、權重分配、指標設計、合規紅線與實戰策略,適用于物業管理、信息系統運維、法律咨詢、培訓服務、后勤保障等典型服務類項目。
根據87號令第五十五條,服務類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時,總分通常為100分,由以下三部分構成:
| 模塊 | 分值范圍 | 法規依據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---|
| 價格分 | 10–30分 | 87號令第五十五條 | 服務類價格分權重不得高于30% |
| 技術分 | 50–70分 | 同上 | 核心評分項,體現服務能力 |
| 商務分 | 10–20分 | 實務慣例 | 資質、業績、團隊等支撐性指標 |
? 總分公式:
總得分 = 價格得分 + 技術得分 + 商務得分
服務類項目統一采用“低價優先法”:
技術分應圍繞服務方案的科學性、可行性、創新性與響應度設定,必須量化、可驗證、可比較。
| 評分維度 | 具體指標(需量化) | 建議分值 | 合規要點 |
|---|---|---|---|
| 1. 服務方案完整性 |
- 服務內容全覆蓋招標需求 - 服務流程清晰(含SOP) - 無負偏離 |
10–15分 | 需提供流程圖、服務清單 |
| 2. 服務團隊配置 |
- 人員數量、專業資質(如注冊物業師、PMP) - 本地化服務人員占比 - 項目經理經驗(年限、同類項目) |
10–15分 | 不得限定“本地戶籍”,可要求“常駐本地” |
| 3. 服務響應時效 |
- 故障響應時間(如“30分鐘電話響應,2小時到場”) - 服務熱線可用性(7×24) |
8–12分 | 須承諾并提供保障措施 |
| 4. 質量保障措施 |
- 質量控制點(如月度滿意度≥95%) - KPI考核機制 - 第三方評估機制 |
8–10分 | 需可測量、可驗證 |
| 5. 應急預案 |
- 針對停電、疫情、安全事故等場景的處置流程 - 備用資源(如備崗人員、備用設備) |
5–8分 | 需具體、可操作 |
| 6. 創新與綠色服務 |
- 數字化管理(如APP報修、AI巡檢) - 節能減排措施(如綠色清潔) |
3–5分 | 鼓勵但不強制 |
? 關鍵要求:
- 每項指標必須對應明確分值區間(如“響應時間≤2小時得5分,≤4小時得3分,>4小時得0分”);
- 禁止使用“優、良、一般”等主觀描述,必須轉化為客觀標準。
商務分用于驗證投標人履約能力與歷史表現,但需嚴防歧視中小企業。
| 評分項 | 合規表述 | 風險提示 |
|---|---|---|
| 同類項目業績 |
“近3年完成1個同類服務項目得2分,最多6分” (需提供合同關鍵頁+驗收證明) |
? 不得限定“特定金額”(如“合同額≥500萬”) ? 可限定“服務內容相似” |
| 企業資質證書 | “具備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得2分” |
? 不得將“環境/職業健康體系認證”設為加分項(涉嫌歧視中小企業) ? 僅 限與服務直接相關的認證 |
| 服務網點 | “在項目所在地設有常駐服務機構得3分” | ? 不得要求“分公司注冊”,可接受“服務站/合作點” |
| 客戶滿意度 | “提供近2年業主滿意度評價≥90%的證明得2分” | 需第三方或業主蓋章,防造假 |
?? 財政部明確禁止:
- 將“特定行業/區域獎項”作為加分條件;
- 要求“原廠授權”作為資格或評分項(服務類通常不涉及設備)。
| 紅線 | 法規依據 | 違規后果 |
|---|---|---|
| 1. 評審因素未量化 | 87號令第五十五條 | 被投訴后可能廢標 |
| 2. 設定特定金額業績 | 《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 | 構成對中小企業的歧視 |
| 3. 指向特定品牌/區域 | 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條 | 屬于“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供應商” |
?? 典型案例:某市物業采購要求“近3年單個合同額≥300萬元”,被財政局責令修改,因排斥中小物業公司。
在發布招標文件前,請核對:
| 原則 | 內涵 |
|---|---|
| 量化 | 所有指標可測量、可驗證、可比較 |
| 公平 | 不設門檻排斥中小企業,允許多品牌/多主體參與 |
| 聚焦 | 緊扣服務核心需求,避免無關加分項 |
科學、合規的評分標準是政府采購“優質優價”的保障。對采購人而言,應堅持需求導向、公平競爭;對供應商而言,需精 準解讀、逐條響應、用證據說話。唯有如此,方能在服務類項目中實現“采得值、投得準、服得好”的三方共贏。
